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名言
1、简介: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MarcusTulliusCicero,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古罗马出名zz家、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出身于古罗马Arpinum的奴隶主骑士家庭,以善于雄辩而成为罗马zz舞台的显要人物。从事过律师工作,后进入政界。开始时期倾向平民派,以后成为贵族派。公元前63年当选为执政官。
2、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该由自己来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然而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名言)。
3、既然政体或主权者的形成借助于社会契约的认可,因此,它永远不可能约束自己,就算对外界来说,去做任何破坏或违背原有约法的行为,比如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或把自己置于外族主权之下。破坏了主权者赖以生存的社会契约,也就消灭了主权者,而如此不复存在的主权者当然已做不了任何事情了。(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4、因此,如果说孟德斯鸠与其他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有基本共识的话,那么就是主张法并非源自神授。但是在承认这一点的基础上,孟氏和其他古典自然法学者分道扬镳,他认为社会性是人与生俱来的,社会之前的自然状态与社会之间的差别并非具有zz学的意义,(56)这种社会性使得人与人之间需要一定的规则,这种规则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所不同,但是这些规则都受到世界上各种“关系”的影响,共同衍生自初元理性。
5、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战国)管子
6、但是,立法权不应该对等地有钳制行政权的权利。因为行政权在本质上是有范围的,所以用不到再对它加上什么限制;而且,行政权的行使总是以需要迅速处理的事情为对象。罗马护民官拥有不当的权力,他们不但可以钳制立法而且可以牵制行政,结果造成极大的弊害。
7、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三章“三种政体的原则”中提出了他的“政体原则理论”。他提醒读者注意每个政府的性质与其原则之间的重要区别,即“法律固然需要与每一种政体的性质相关,它与每一种政体的原则亦应如此。”简而言之,每种政府类型的性质被理解为有其专有结构:即,国家的主权权力是由一个,几个还是由所有人持有; 更重要的是,这种主权权力是依照法律和既定惯例行使还是任意行使。与此不同的是原则,被理解为使每种政府类型富有活力的精神,或“使其(政府类型)处于运动状态的人类激情。”孟德斯鸠认为,共和d政府,受到德性原则的激励;君主制则是荣誉原则;而专制则为畏惧。教会由此对孟德斯鸠提出质疑,指出孟德斯鸠坚持荣誉原则是君主制的动力精神,是非天主教徒的行为。反对者拉罗什(4)以书中的一系列引文的形式提出反对孟德斯鸠的“政体原则理论”,并试图以其观点让孟德斯鸠认罪。他用引文说明,孟德斯鸠认为,与共和国不同,君主制是“国家的存续并不依赖对祖国的爱、对荣耀的追求、对自我的舍弃、对本身最宝贵利益的牺牲,以及我们仅仅有所耳闻的古人的一切美德”(5)其后,拉罗什又引用了书中第六章孟德斯鸠“每个人和每一个条件的预先判断都取代了美德,并在任何地方代表它”这段文字。拉罗什最终引用书中第十一章孟德斯鸠所言:虽然这三个原则实际上可能不是在一个特定的共和国,君主制或专制主义中运作,但理应如此,否则政府将是不臻美的。在这一点上,拉罗什补充说,他确信这是以前所有争论中合乎逻辑的结论,也就是说,他指出孟德斯鸠认为不慕荣利的天主教徒应该被驱逐出君主制国家,“以完善君主制政府”。 除此之外,拉罗什认为其结论在索邦神学院提出的十七条违禁问题之第十一条中也有体现。拉罗什总结道,君主制国家的好公民不可能是一个好的天主教徒,因为天主教徒不应该被自私和野心所激励;善良的天主教徒不能成为君主制国家的好公民。由于法国政府是君主制政府,那么,按照孟德斯鸠的“政体原则理论”,如果荣誉应该是其原则,天主教徒就应该被放逐。拉罗什据此推定孟德斯鸠反对天主教。
8、礼貌使有礼貌的人喜悦,也使那些受到人家礼貌相待的人们喜悦。
9、拒绝黄、赌、毒、酒驾、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的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员工。
10、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11、司法权不应给与永久性的元老院,而应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在每年一定的时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由他们组成一个法院,它的存续期间要看需要而定。
12、 16 服从在表明服从者愚蠢的同时,也表明了发布命令者的愚蠢,因为其只要表达自己的意愿即可,用不着思考、质疑,推导。
13、法治的实质必然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忠实地运用曾公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是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不是指这个意思,那就什么意思都没有。(美国)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14、首先,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五章第九节中写道“我们在这里是zz学家而不是神学家,即使对于神学家而言,容忍一种宗教与赞成一种宗教,两者也有很大差别”,“国家的法律如果允许多种宗教同时并存,就应该强制这几种宗教彼此宽容”;在第二十五章第十节中又写道“有关宗教的zz性,法律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如果有权自行决定国家是否接受新的宗教,那就应该拒绝接受。如果新的宗教已经在国内站稳脚跟,那就应该对他采取容忍态度”。批评者以此认为孟德斯鸠在恐吓崇拜偶像的君主们,提醒他们赶紧关闭国门,禁止让天主教传入。
15、因此,企图实行专制的君主总是首先独揽各种职权;欧洲就有一些国王独揽国家的一切要职。
16、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法)《**法制和审判》
17、其次,他强调法并非来自上帝的心灵或意志的论断并不导致赞成“盲目的必然性”。(43)这一点在他为《论法的精神》辩护中就可以看出,他不仅在正文中谈到上帝之所以依据一定的法则创造与保护宇宙,是因为这是他凭借自身的智慧和力量制定的规则,他遵守自己制定的规则,怎么是“盲目的必然性”呢?似乎这又回归了托马斯传统,法最终源自上帝的心灵,但真的是这样吗?
18、为人要勤奋,为民要服务,为d要贡献,为官要廉政。
19、私人公民及其财产,在这个意义上讲,不应当成为由政府支配的手段,这一点乃是法治的实质意义所在。(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20、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zz学》
21、启迪人民并非无关紧要。官吏的成见始于民族的成见。在蒙昧时代,干尽了坏事也毫无疑惧。在开明时代,做了天大的好事也依然战战兢兢。我们看到了旧时的弊病,试图予以纠正,但是,我们同时也要看到,纠正本身也会有弊病。如果担心坏会变得更坏,那就莫如别去碰它,如果不相信好能变得更好,那就莫如也别去碰它。我们观察局部,只是为了对整体做出判断;我们考察一切原因,是为了看清一切结果。p.4
22、延伸阅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译本比较——以法律出版社钟书峰译本和商务印书馆严复译本、张雁深译本、许明龙译本为例
23、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
24、很多人认为孟德斯鸠的较大贡献是分权制衡,但联邦制其实并非美国立宪者的独创,是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为联邦主义者提供了可以转换为现实的灵感。孟德斯鸠去世32年之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获得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由各主权州组成的联邦国家。
25、注3:此处孟德斯鸠存在笔误:文中的“12世纪”,应为13世纪。——译注
26、宪法是一种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世代代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美国)劳伦却伯《名人名言集》
27、社会权在本质上,是为了保障国民生活在立法上和行政上要求国家的作为,其作为必然包括对每个人的自由权尤其是财产上的自由权的制约。脱离对财产权或大或小的制约,国家的社会保障措施是不可想象的。宪法既然要保障社会权,这些对自由权制约的可能性当然是必须预见到的。在自由国家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在社会国家中服从于上述意义的制约。(日本)宫泽俊义、芦部信喜《日本国宪法精神》
28、注2:博马努瓦(1247—1296),法国法学家,著有《博韦习惯法》。——译注
29、孟德斯鸠说这句话的语境。孟德斯鸠实际上是在讨论征收权。关于这种权力,如今我们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都可以看到这样两条雷打不动的规定,一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公民财产;二是国家为此必须给予公民必要的补偿。征收权,西文写作eminentdomain,字面意思为“较高支配权”,一般认为是格劳秀斯之词。上述两个关于征收权的经典条款,实际上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就已经提出来,并成为后世国际公法著作里的一个保留内容,无论普芬道夫、沃尔夫还是瓦泰尔,对征收权的论述都与格劳秀斯大同小异。可以说在征用权的论述上,已经形成一个稳定而连续的“格劳秀斯传统”,为学界的主流。
30、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英)洛克《**论》
31、 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高尔斯华绥
32、 6 他还主张兴办工业和商业,反对横征暴敛。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他竭力反对奴隶制
33、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在一个国家里,总是有一些人以出身、财富或荣誉著称.不过,如果他们和平民混杂在一起,并且和其他的人一样只有一个投票权,公共的自由将成为对他们的奴役,而且他们不会有保卫这种自由的任何兴趣,因为大多数的决议将会是和他们作对的.”以下是1875年法国宪法的规定,其中与孟德斯鸠上述思想有关联(或受其影响)的是
34、 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较为可靠。——斯宾诺莎《神学zz论》
35、 在一个以法律为根基的国度,弃法律于不顾的行径将会是更大的耻辱。因为法律是维系个人在共同体中的利益的纽带,是我们得享自由的基础,是正义的源头......没有法律的国家犹如缺失头脑的人体......执政官司掌法律之执行,法官照看法律之解释。总而言之,我们遵守法律,是因为法律赋予我们自由。
36、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
37、“道德想象力”与秩序的生成——《美国秩序的根基》第二章导读
38、民主政体的基础如果是商贸,一些人就有可能拥有巨额财产,而民风并不因此而败坏,这是可信的。因为,商贸精神自然而然地伴之以俭朴、节约、节制、勤劳、聪慧、安定、秩序和守法。只要商贸精神存在,它所产生的财富就不会有任何恶果。商贸精神若因财富过多而遭致破坏,恶果便会产生,过去从未察觉的因不平等而产生的纷乱会突然出现在人们眼前。p.61-62
39、孟德斯鸠思想的独特性在于,他既强调自然权利的正当性,也提醒我们人类是在历史中发展和形成的,所以同样不能忽略人的历史的维度。在《论法的精神》中,他大量使用“自然”概念来强调zz应该注重保护人的自然情感和自然利益。同时他也指出,与由漫长的历史所构成的文化与民族传统相比,自然显得太过脆弱。由传统所塑造的不同民族的一般精神,往往对自然情感和自然利益构成挑战。因此,他一方面阐释了自然法,另一方面也深入考察了人类历史当中形成的不同的zz、政体与文化。
40、 20 很野蛮民族的往来,腐坏了本民族的风俗习惯。
41、人,放弃天然独立状态而接受zz法约束,也就放弃天然财产公有制而接受市民法(注1)约束。
42、你不妨相信,在刑罚多少偏于残酷的国家,并不能使人因此而更服从法律。在刑罚较轻的国家,人们惧怕刑罚,也不下于刑罚残暴恶毒的国家。——孟德斯鸠
43、复案:前说之详,见《社会通诠》分第十一。嗟乎!刑狱者,中西至不可同之一事也。忧忆不佞初游欧时,尝入法廷,观其听狱,归邸数日,如有所失。尝语湘阴郭先生(即当时中国驻英公使郭嵩焘),谓英国与诸欧之所以富强,公理日伸,其端在此一事;先生深以为然,见谓卓识。夫中国刑狱之平,至于虞廷之皋陶,极矣。然皆以贵治贱。以贵治贱,故仁可以为民父母,而暴亦可为豺狼。若夫公听平观,其被刑也,如其法而止,民终不可以是为天直;以贵其上,使虽欲不如是而不能也。是故天下虽极治,其刑罚终不能以必中,而侥幸之人,或可与法相遁。此上下之所以交失、而民德之所以终古不蒸也。夫民德不蒸,虽有尧舜为之君,其治亦苟且而已。何则?一治之余,犹可以乱也。
44、zz法让人获得自由,市民法让人获得财产。如前所述,zz法乃调整社会统治权力,因此,应由市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zz法调整。让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之观点,是不符合逻辑之谬论;只有在关乎城邦权力即公民自由时,个人利益才应服从公共利益,而关乎财产问题,不应如此,盖公共利益就在于永远保障市民法赋予人们所拥有的财产。
45、英国的陪审团,裁定案件的事实部分,起源于诺曼王朝从诺曼底地区引入的巡视闻讯制度。陪审团、法官以及抗辩的诉讼双方,使英国法庭形成一种共治结构。
46、王子不在法律之上,而法律却在王子之上。(古罗马1小普林尼《图拉真颂》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标语口号(必备)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标语口号(篇一)人人都是法治力量,个个都是文明形象。
47、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因为政府的这一部门几乎时时需要急速的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好些;反之,属于立法权力的事项由许多人处理则比由一个人处理要好些。
48、法治就是对违法的行为设置法律保障和对个人的合法权利加以法律保护。戴雪摘自《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49、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50、 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柏拉图
51、这一不满,是对行政部门判罚的不满,也是对法律是否为民服务的审判。7月初,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作出要求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判决。拿到了判决书的货车司机通过媒体向外界宣告:“我告赢了!”
52、 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53、 3 “地理”说,这个出名的理论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因素与人民的性格、感情发生直接的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
54、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托马斯阿奎那
55、试读塔西陀的伟大著作《日耳曼人的风俗》,就会发现,英国人是从日耳曼人那里吸取了他们的zz体制的观念的。这种优良的制度是在森林中被发现的。
56、官僚zz基本上没有多少法治可言,人治是官僚zz固有的基本特征或规律。(中国)王亚楠《中国官僚zz研究》
57、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意)阿奎那
58、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是“先于所有这些法则而存在”,之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其“除了我们存在的本质之外,再无其他渊源”,自然法是人在“人类社会组成之前的状态中所接受的法则”。(52)他也认为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前,存在某些公道与裁定是非的关系,这是人类社会组成之后人际关系的自然法基础,这些主张与其他古典自然法学家所见基本相同。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甚至并不是主要方面。
59、懂得自爱,从不自夸,对听者心存敬畏,既不贬低自己,也不伤害他人的自尊,这样的人才是幸福的人。
60、一怒之下,他将疑似泄露信息的酒店告上了法庭,但由于“只知道网上有自己铺天盖地的信息,不知道是谁泄露了这些信息”,王金龙败诉。
61、经营似行船,守法似船桨;只有撑好桨,才会不翻船。
62、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众多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zz、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的理论形成做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地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63、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64、孟德斯鸠的法具有多元的面向,不仅各个民族的法是特殊的,法本身也具有多样性。因为不同的法规定了不同的事物秩序,由此产生了多种法律,人类分别在不同的视角受制于这些法律:自然法、神法(宗教法)、教会法、万民法、一般zz法、特殊zz法、征服之法、民事法和家事法;诸法有分,各守其职。孟德斯鸠强调,每一类型法所规定的事项不应该由其他类型的法去规定,但也有例外。比如,在特殊情形下需要用民事法更改自然法原则,如果子女为妓女所生,被父亲所逼出卖贞操或其父未曾传授任何谋生手段,子女可以不受“子女必须赡养贫困潦倒的父亲”这一自然法的约束。(61)
65、(11)《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著.徐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5月一版.P10
66、C.禁止王室或皇室家族成为总统 D.设立由普选产生的众议院
67、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68、孟德斯鸠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学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得到了很高的荣誉。曾被选为波尔多科学院院士、法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
69、在那里,一切权力合而为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
70、固然我有某些优点,而我自己最重视的优点,却是我的谦虚。
71、但这并没有阻止批评的蔓延,当然赞誉也没有间断。18世纪中叶的法国,各种势力已经战线分明,文人“变为国家的首要zz家”,“作家控制了舆论的领导”,在这种“每种公众激情都乔装成哲学”的时代,(33)在这个被后世称为“文人共和国”(republicofletters)的时代,(34)孟德斯鸠这部伟大的作品自然也被推到了风头浪尖,注定不能平静。同时代的学者与思想家们,对这部作品褒贬不激进的启蒙思想家认为太保守,而保守的教会学者又将之列入《禁书目录》。然而,在这个伟大的时代,所谓启蒙思想家(philosophes),不正是在像对《论法的精神》这样伟大的作品进行不断论战而形成的联盟吗?(35)
72、法治概念的较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73、即使在控告重罪的场合,也应允许罪犯依据法律选择法官;或者至少允许他要求许多法官回避,结果所剩余的审案的法官就象都是由他选择的了。
74、一个人应该:活泼而守纪律,天真而不幼稚,勇敢而不鲁莽,倔强而有原则,热情而不冲动、不盲目。
75、我们观察局部只是为了对整体做出判断;我们考察一切原因,是为了看清一切结果。
76、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77、如上所述,行政应通过它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否则,它便将失去它的特权。但是,立法如参与行政,行政也同样要丧失它的权力。
78、如果法治要得到维护,那么,宪法就必须保障没有任何人能高于法律。拥有zz专业的人们应该同其运用专业所统治的人们一样服从法律程序。(美国)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
79、因此,在孟氏笔下,自然法和人为法便构成了一种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自然法是一般法,所有抽取了社会属性之后支配人的行为的法则是自然法,这对于所有人而言都在遵守(不是都要遵守,是描述性的)的法则,而人为法则却是具有社会属性的民族之间和人之间在遵守的法则。因此,孟德斯鸠人为,为一个民族特别安排的符合这个民族秉性的政体,是较符合自然的政体;而为这一民族制定的法律,也应该只适用于该民族。(60)这也是后文要探讨的,某一社会的环境因素(物质的和精神的)如何形塑这一社会中法的独特面向。
80、悉尼先生说得好,议员们如果是代表人民的一个团体——如在荷兰——的话,他们应对选民负责;如果是代表市邑——如在英国——的话,则是另一回事。
81、 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韩非
82、我肯定地认为,意大利各共和国的纯粹世袭的贵族zz,并不完全与亚洲的专制主义相同。在这些共和国中,官吏数目众多,有时候就使zz宽和些;所有的贵族也不老是同意相同的计划;而且在那里,因设有各种,宽严可以相济。因此,在威尼斯立法权属于大议会,行政权属于常务会,司法权属于四十人会。但是,缺点在于:这些不同都是由同一阶层的官吏组成的,这几乎就形成一个同一的权力。
83、西塞罗认为,土地均分不公正,盖建立国家,就旨在保障人人所拥有财产的较为可靠。
84、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85、尽管人们热爱自由,憎恶暴力,大多数民族却依然屈从于专制政体之下。这不难理解。想要组成一个宽和的政体,就必须整合各种权力,加以规范和控制,使之发挥作用,并给其中的一种权力添加分量,使之能与另一种权力相抗衡。这是立法上的一件杰作,偶然性很难成就它,审慎也很难成就它。反之,专制政体则是一目了然,无论在何地,它都一模一样,只要有愿望就能把它建立起来,所以这件事谁都能干。p.79
86、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黑格尔
87、一般而言,法是人类的理性,因为它治理着地球上的所有民族。各国的zz法和公民法只不过是人类理性在各个具体场合的实际应用而已。这些法律应该量身定做,仅仅适用于特定的国家;倘若一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另一个国家,那是罕见的巧合。p.15
88、如果在军队由立法节制的场合,某些特殊情况防止了政府变成军事性质的话,仍旧不免要遭遇到其他困难:即不是军队毁灭放府,就是政府削弱军队。
89、在法律的遮掩下披着公正的外衣施政,最酷烈的暴政莫过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