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鱼我所欲也原文及翻译
1、从前(有人)为了(道义)(宁愿)死也不愿接受(别人的施舍),现在(有人)却为了妻妾的侍奉却接受了它;从前(有人)为了(道义)(宁愿)死也不愿接受(别人的施舍),如今(有人)却为了让所认识穷困贫乏的人感激他们的恩德而接受了它。
2、第一部分正反结合,层层深入,反复论证义是人的本心,义重于生,应舍生取义。
3、苟得:苟且取得,这里是“苟且偷生”的意思。
4、意在说明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需要选择的事,在两者不可兼得的情况下,人们会选取价值更高的东西,用此事情来比喻”舍生取义“的道理。
5、《孟子·告子》记录了孟子和其学生告子(一说是墨子的学生)之间有关人性道德的讨论;和《论语》类似;是孟子“性善论”思想较为完整的体现。连带的是仁义道德与个人修养的问题。
6、但我所厌恶的还有超过死亡的事,不仅贤人有这种本性,人人都有,只不过有贤能的人不丧失罢了。一碗饭,一碗汤,吃了就能活下去,不得到它就会饿死。可是轻蔑地呼喝着给人吃,饥饿的行人也不愿接受;用脚踢给别人吃,乞丐也因轻视而不肯接受。
7、生命是我想要的,但我所想要的还有胜过生命的东西,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是我所厌恶的,但我所厌恶的还有超过死亡的事,所以灾祸我不躲避。(鱼我所欲也原文及翻译)。
8、《鱼我所欲也》中,孟子用鱼与熊掌类比,表达自己取舍观的句子是“ , 。”
9、④苟得:苟且取得,这里是“苟且偷生”的意思。
10、翻译:假使人们所喜欢的没有超过生命的,那么凡是可以用来求得生存的办法,什么手段不用呢?假使人们所厌恶的没有超过死亡的,那么凡是可以用来躲避祸患的,什么事情不做呢?文言文猜读八法之语法分析法很多文言虚词在句子结构中有着特殊的语法功能,因而,据此也可推断出虚词的用法。比如,要判别①“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②“久之,能以足音辨人”、③“夫晋,何厌之有”、④“均之二策”诸句中“之”字的意义,可根据语法知识鉴别它的用法,从而找到突破口。①中“吾妻”是主语,“美”形容词的意动用法,作谓语,“我”是宾语,由此可确定“之”介于主谓间,取消句子独立性。②中“久”是时间副词,充当句首状语,因此紧随其后的“之”可有可无,只不过起了调整音节的作用,是音节助词,无义,不译。③中“晋”是主语,“有”是谓语动词,可知本句是宾语前置句,“之”起提宾作用。④中“均”是动词,作“权衡”解,“二策”是名词,由此断定“之”与“二策”一起为“均”的宾语,作代词“这样”解。可见,抽主干、析结构、判功能,不失为简便的虚词推断方法。
11、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
12、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
13、翻译:原先为了礼义宁愿身死也不接受(一箪食,一豆羹),现在为了所认识的穷人感激我而接受它。
14、 鱼是我所想要的,熊掌也是我所想要的,如果这两种东西不能同时得到,那么我宁愿舍弃鱼而选取熊掌。生命是我所想要的,正义也是我所想要的,如果这两样东西不能同时得到,那么我宁愿牺牲生命而选取大义。生命是我所想要的,但我所想要的还有胜过生命的,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是我所厌恶的,但我所厌恶的还有超过死亡的事,所以有的灾祸我不躲避。如果人们所想要的东西没有比生命更重要的,那么凡是一切可以保全生命的方法,又有什么手段不可用呢?如果人们所厌恶的事情没有超过死亡的,那么凡是能够用来逃避灾祸的坏事,哪一桩不可以干呢?采用某种手段就能够活命,可是有的人却不肯采用;采用某种办法就能够躲避灾祸,可是有的人也不肯采用。由此可见,他们所喜爱的有比生命更宝贵的东西(那就是“义”);他们所厌恶的,有比死亡更严重的事(那就是“不义”)。不仅贤人有这种思想,人人都有,只不过是贤人能够不丢掉罢了。
15、生命是我所喜爱的,但我所喜爱的还有胜过生命的东西,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是我所厌恶的,但我所厌恶的还有超过死亡的事,所以有的灾祸我不躲避。如果人们所喜爱的东西没有超过生命的,那么凡是能够用来求得生存的手段,有什么不可以使用呢?
16、为(wèi)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dé)我与(yú)?
17、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欤?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18、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19、鱼是我所喜爱的,熊掌也是我所喜爱的,如果这两种东西不能同时都得到的话,那么我就只好放弃鱼而选取熊掌了。生命是我所喜爱的,大义也是我所喜爱的,如果这两样东西不能同时都具有的话,那么我就只好牺牲生命而选取大义了。生命是我所喜爱的,但我所喜爱的还有胜过生命的东西,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是我所厌恶的,但我所厌恶的还有超过死亡的事,所以有的灾祸我不躲避。如果人们所喜爱的东西没有超过生命的,那么凡是能够用来求得生存的手段,哪一样不可以采用呢?如果人们所厌恶的事情没有超过死亡的,那么凡是能够用来逃避灾祸的坏事,哪一桩不可以干呢?采用某种手段就能够活命,可是有的人却不肯采用;采用某种办法就能够躲避灾祸,可是有的人也不肯采用。由此可见,他们所喜爱的有比生命更宝贵的东西(那就是“义”);他们所厌恶的,有比死亡更严重的事(那就是“不义”)。不仅贤人有这种本性,人人都有,不过贤人能够不丧失罢了。
20、第二段:运用事例论证,从正面论述了“舍生取义”是人未丧失其本性的表现。
21、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bì)也。
22、从论证方法的角度看,本文除了“举例论证”外,主要运用了对比论证的论证方法,有力地证明了舍生取义(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这一中心论点。
23、一箪(dān)食,一豆羮(gēng),得之则生,弗(fú)得则死。
24、一碗饭,一碗汤,得到它就能活下去,不得到它就会饿死。可是轻蔑地呼喝着给人吃,饥饿的行人也不愿接受;用脚踢给别人吃,乞丐也因轻视而不肯接受。
25、鱼是我想要的,熊掌也是我想要的,如果这两种东西不能同时得到,那么我只有放弃鱼而选择熊掌了。
26、为了使这种道理更令人信服,更容易被人接受,孟子接着用具体的事例来说明。“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箪”是古代盛饭的圆形竹篮,“豆”是古代盛肉或其他食品的器皿,“呼尔”是大声呼喝着,“蹴尔”是用脚踢着。这几句说:只要得到一小筐饭、一小碗汤就可以保全生命,不能得到就要饿死,如果是轻蔑地呼喝着叫别人吃,哪怕是饥饿的过路人都不愿接受,如果是用脚踢着给别人吃,那就连乞丐都不屑要了。《礼记·檀弓》有一段故事与此相类似:“齐大饥,黔敖为食于路,以待饿者而食之。有饿者,蒙袂辑屦,贸贸然来。黔敖左奉食,右执饮,曰:‘嗟!来食!’扬其目而视之曰:‘予唯不食嗟来之食,以至于斯也!”人厌恶,所以宁愿饿死也不愿接受别人侮辱性的施舍。连无人认识的路人和贫困低贱的乞丐都能这样做,常人更不用说了。这一事例生动地说明了人们把义看得比生更为珍贵,在二者不可兼得时就会舍生取义。
27、这种(行为)难道不可以停止吗?这就叫做丧失了人所固有的本性。
28、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
29、战国时期著名哲学家、思想家、zz家、教育家,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地位仅次于孔子,与孔子并称“孔孟”。宣扬“仁政”,最早提出“民贵君轻”的思想。
30、写“鱼”和“熊掌”“不可得兼时?”取“熊掌‘的用意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