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质量责任
1、目前所遇到的情况,最终验收有一项性能未达标。不知是否通过了验收,如果通过了验收,说明基本质量是达标的,则不能说严重质量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不能退货。对于未达标的这一项,后续可以约定改进或减少价款。如果未通过验收,产品提供方需进一步改进重做,使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并通过验收,否则对方有权利诉请退货,因为都未通过验收,哪怕只是一项指标,也说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如欲向专家提出您的困惑,请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
3、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4、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较为可靠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5、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侵权责任所必需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一般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主要是指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要件,包括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等4个方面。特殊的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未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未必是其构成要件。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
6、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7、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8、我们的质量就是他人的生命,在质量方面,特别是特品质量,没有99%只有较高,容不得一丝差错,只有练好了质量“内功”,才能实现“强军报国、强企富民”的使命。
9、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10、六是组织全员“我的产品质量我负责”质量大讨论;
11、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2、另外我说一下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也是今天论坛的主题之一。20世纪初,社会责任思潮刚开始兴起。而从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在世界(特别是欧美国家)形成一个声势浩大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时兴SA8000认证,这是道德规范国际标准。从用工制度、环保、资源节约、工资福利、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方面来衡量组织,这个组织包括企业和公共部门在内,就是认为组织应该遵守社会、经济、环境等约束,实施合乎道德的行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个标准对我国东南沿海,特别是珠三角的一些企业造成了压力,有不少企业的出口订单大幅度减少,受了影响。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我希望我们的企业一定要以此为目标要求,努力达到。我想这也是论坛主办方这么几年来一直倡导的目的。我希望中国的企业一定要注重社会责任,早准备早主动。因为一则企业出口已经有压力了,二则我国政府或相关组织肯定会很快制定与之相应或相近的相关标准。而这既有利于缩小社会差距,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及购买力,扩大内需;又有利于形成良性的以人为本的文化氛围,改善劳资关系,利于构建和谐企业、和谐社会;同时也有利于使企业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走技术改造、质量效益型集约化的道路。
13、某一消费者在正常饮用某一啤酒厂生产的玻璃瓶装啤酒时,酒瓶突然爆炸,消费者面部受到严重伤害,于是受害者找到生产厂家要求赔偿损失。厂家虽承认啤酒为其厂生产,但同时声称厂方是完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进行产品生产的,并提供了与爆炸啤酒瓶相同批号所有产品的质量检验单。后经国家质量检验部门对同批号啤酒抽样鉴定,均为合格产品。结果此事不了了之。
14、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5、 01 产品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6、第侵权产品责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此无权协商。如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15条规定:“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障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的要求的,应由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这里所称的“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包括侵权产品责任,有关当事人必须依法办事,无权协商。
17、产品销售环节中,买方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产生损失,欲追究卖方的赔偿责任,是根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或是《侵权责任法》,在具体适用和最终利益保护方面有何不同?
18、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同理,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与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是不同的。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由于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等4个要件;而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等3个要件。
19、第三类情况。就是产品质量合格,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某些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不准确,导致了有关方面判断中国产品不合格。这种情况我们要加强沟通予以解决。
20、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较为可靠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1、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2、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23、对于公司产品质量而言,工装质量是源头,作为工装技术人员,必须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严格工艺流程,杜绝不合格工装流转和重复性问题发生,在工装工艺上做到专注、专业、精细、精致,切实做到工装质量我要做好、我能做好、我会做好,争当精益求精的“工匠”,争做质量卫士,做到我的工装质量我负责。
24、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25、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26、审判长 包剑平审判员 刘京川审判员 张杨民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家炜
27、《产品质量法》第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8、邮箱:youngyang@lcouncil.com
29、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较为可靠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较为可靠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30、为了保障产品的质量,质量保障部的新区检验班全力配合一线生产,班长将每个产品分配到个人,从首件检验到过程检验再到最终检验都由一人负责到底。新区机加检验共有四人,在产品多、任务急的情况下,作为机加检验较好一个男同志谢志军站了出来,他主动承担了大件,难件和急件的检验任务。
31、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较为可靠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2、《产品质量法》第40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33、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并符合下列要求:
34、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这不仅是一句口号,更应该将质量意识融入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有缺陷的产品在公司里面或许只占百分之几,但是一旦送到客户手中就是较高,所以绝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将工段员工思想统一起来,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杜绝“差不多”思想,保质保量完成产品检验验收,助推公司实现“双过半”目标。
35、上述条款只要签订,都是有效条款。如果发生供应商直接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不能主张该合同无效,因为无法约束客户,但是供应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会比较有利,可以防止无法举证赔偿不足的风险。
36、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7、LCOUNCIL推荐|汽车、汽配行业专场针对产品质量共性问题的探讨
38、本次组织开展质量警示教育活动,旨在不断强化全员质量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加深“保障质量比进度更重要”的认识,营造浓厚的质量氛围,努力实现“打好攻坚战,保障‘双过半’”。
39、山东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较高人民法院
40、美国一个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经济学家贝克说造假有三大成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用生产假冒伪劣的时间去从事其他正当的行业所带来的收益,是他造假的机会成本)和处罚成本(他有可能被抓住,罚款,罚没物资,甚至坐牢)。针对这三大成本,我认为:首先应该采取打与防相结合来加大造假的直接成本。这个防一个是加强我们防伪力度,甚至包括提高我们劳动生产率,降低产品的成本,使造假者的盈利空间、牟利空间变小,相应地加大了造假者的直接成本。再就是加强道德法制教育,构筑思想防线。第二就是打与扶相结合,堵与疏相结合,来增加造假者的机会成本。对于一些不合卫生条件、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要求的小作坊、小企业我们扶持他们,帮助他们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生产,对那些一般性的造假人员我们规范他们,按照我们的要求来生产,既然他们能够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生产致富,他们没有必要去冒造假被抓、判刑的风险。第三就是打与罚相结合,就是加大处罚力度,以增加造假的处罚成本。从立法、执法的角度加大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者的惩戒力度,多管齐下,加大对小企业、小作坊的整治力度。对合格的企业进一步规范,提高。对不合格的企业加强整改,对刻意造假的企业(包括整改不好的企业)坚决依法取缔处理。
41、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42、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较为可靠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43、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44、第三人产品责任属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由于第三人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等要件。
45、《产品质量法》第41条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6、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47、设定合同条款,若供应商在业务中直接与客户签署合同开展业务,供应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可以约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
48、明确写明未经经销商同意,供应商不得直接向客户销售产品;
49、《产品质量法》第29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0、案例: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显像管,安装在显示屏上,A公司如期履行了付款义务,B公司如期履行了交货义务,且该显像管经B公司验收合格接收。半年后,显示屏烧坏,经双方共同确认,是由显像管质量问题所致。双方交涉赔偿问题,A提出应赔偿显示屏损失15万元,B提出显像管经验收了,不应赔偿,即使赔偿也只需赔偿显像管的损失2万元。
5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拥军路与刘长山路交叉口南1000米融汇城售楼处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祖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梵,山东鑫士铭(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艺伟,山东鑫士铭(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399号综合办公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李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凤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陡沟村193号。 法定代表人:刘书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立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王府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陆建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梅,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娇,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6号B1-3- 法定代表人:张武,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汇文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凤栖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栖公司)、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銮公司)、山东立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泰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诺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初3619号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2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较高法民申4162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融汇文创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产品责任纠纷原告主体资格并不限于狭义买卖合同的直接消费者。原审裁定直接以再审申请人非案涉混凝土产品的“直接消费者”为由,认定再审申请人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系对产品责任制度的曲解,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责任纠纷原告主体资格并不限于狭义买卖合同的直接消费者,只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就有权要求其赔偿。在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作为案涉1某-6某楼及地下车库建筑物的产权人、混凝土产品的终端消费者、混凝土质量缺陷的被侵权人(受害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裁定以再审申请人不是直接消费者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三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的产品范围。再审申请人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载明案涉混凝土强度不合格、不满足设计强度等级要求,即混凝土存在质量缺陷,再审申请人有权据此提起产品责任诉讼。首先,对案涉工程1某-6某楼主体及地下车库,再审申请人委托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建科院)、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以下简称建大研究院)进行了鉴定。省建科院鉴定报告的第五项综合分析及评定部分明确载明:“部分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强度等级的要求、判为不合格。”建大研究院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明确载明:“剪力墙、梁板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强度等级要求”。该两份证据可以证明三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强度不合格、存在质量缺陷。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三款“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适用本法规定。”案涉混凝土即为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范围。再审申请人依该条规定,向混凝土生产者即三被申请人主张混凝土产品质量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了与本案同类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例,对本案具有参考价值。但原审法院未予参考,也末就此对再审申请人作出回应。原裁定超出诉讼请求。本案是三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产品(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强度不合格、存在质量缺陷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原审裁定超出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径行认定案涉建设工程系再审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客体,从而认定本案是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和处分原则。请求指令原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被申请人济南凤栖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立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提交意见。 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加固施工产生的费用59187255元(其余损失核算后再行增加)。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代理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产品质量法》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因此,适用产品质量法的前提是原告应为一般消费者,且并不涉及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如系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本案中,山东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玫瑰公馆二期(B2地块)项目的开发商,其既未直接购买,亦未直接使用三被告销售的预拌混凝土,与三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非预拌混凝土这一产品的直接消费者。第三人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实际施工人,购买使用三被告供应的预拌混凝土,并在施工过程中对购买的预拌混凝土进行了振捣、养护、保水等加工处理,然后用于涉案工程建设。本案实质系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原告自己提供的鉴定报告亦明确载明:涉案建设工程存在部分施工质量不符合原设计和相应规范要求的情况。因此,在原告未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且产品质量法明确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情况下,其径直以所谓的“消费者”身份,选择三预拌混凝土生产者为被告,要求承担产品侵权责任,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在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仍拒绝变更,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可选择适格的建设施工合同相对方,另行寻求权利救济。依照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敖第三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山东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融汇文创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融汇文创公司系案涉项目开发商,佳诺公司实际购买和使用金銮公司、凤栖公司、立泰公司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用于案涉项目建设。融汇文创公司与金銮公司、凤栖公司、立泰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非案涉混凝土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本案实属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融汇文创公司不要求佳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直接以“消费者”身份起诉金銮公司、凤栖公司、立泰公司并要求其承担产品侵权责任,一审裁定据此认定融汇文创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并告知融汇文创公司可另行寻求权利救济,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融汇文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本案融汇文创公司的起诉系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是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对产品适用、较为可靠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契约关系为前提。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法定的标准,则出卖人的行为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但是,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买方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方同时获得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在实践中存在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责任性质来主张权利,即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主张权利。从启动民事诉讼的形式审查要求看,在程序上并没有对被侵权人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被告作出禁止性的规定。一二审裁定以本案的起诉不属于侵权责任的范围,主体仅限于消费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起诉有明确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起诉涉及的混凝土质量,属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亦不属于建设工程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当对本案受理后进行实体审理。至于融汇文创公司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应在实体审理中进一步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一款、一百七十七条一款第二项、一百七十八条,《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初3619号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233号民事裁定; 指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52、无论是时事热评、专业研究还是实务工作思考,诚挚邀请各位法律界专业人士投稿。一经投稿,即视为您授权文章在LCOUNCIL平台上进行发布,您的文章我们将会进行原创作者的署名,对您的内容进行原创保护。
53、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54、退货标准需要达到严重的质量瑕疵,其中包括两点,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官在判决时是否要求必须同时达到两点要求?一点不符合质量要求通常情况下是否限于符合法定质量要求?
55、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责任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侵害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关系,有害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性责任,它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56、三是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是指,他人损害的事实或结果是由产品缺陷的事由或原因造成的。
57、侵权产品责任的受害者即权利人,是指所有因不合格产品而遭受损失的人。在侵权产品责任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品的受害者作为赔偿权利主体,它可为自然人或法人。
58、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59、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较为可靠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60、第侵权产品责任的受害者即权利人,是指所有因不合格产品而遭受损失的人。在侵权产品责任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品的受害者作为赔偿权利主体,它可为自然人或法人,确定的标准只依据因不合格产品而遭到的损失,而不论受害人与生产者或经销者有无合同关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61、具体联系到目前的“中国制造”的产品质量较为可靠,我认为应该区别两类企业。
62、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63、明确约定一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并可以预留一部分保障金作为违约金。
64、《产品质量法》第26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65、确定的标准只依据因不合格产品而遭到的损失,而不论受害人与生产者或经销者有无合同关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66、排除供应商将来的业务中撇开供方直接与供方的客户签署合同开展业务,如何通过合同或其他,与供应商的合同中如何安排这种条款,使之有效且合法合规。是否可以借鉴房产中介排除“跳单”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违反的后果是什么?
67、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8、(专家答疑)从合同设定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如下:
69、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0、姚蔚薇律师曾在上海一中院工作共17年,长期在商事审判庭担任审判长、副庭长,共审理各类二审商事案件600余件,其中包括大量标的额大、疑难复杂的商事案件。其审结的一起股东清算责任纠纷被较高人民法院确定为第9号指导案例。
7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72、检验工作精细琐碎,经常会碰到不同的新问题。耿直话少、工作认真的他严格把好每件产品的质量关,依据图纸、工艺和标准对产品从尺寸到毛刺不放过任何一个检验要素进行检验,并及时将产品质量信息反馈给相关人员,给技术部门提供最准确的基础数据。他还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到各个机台去巡检和帮助指导操作工提升产品质量,有效杜绝了产品批量报废的事情发生。
73、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74、那么是不是像有些人说的,中国产品之所以销售量这么大,那是因为你有价格优势,而不是以质量优势取胜?我的一个观点:首先我们应该知道这么一个常识,刚才我讲的这些国家,也就是中国输出产品的国家很多是发达国家,而且这一次祭起贸易保护主义大旗的也主要是这些国家。这些发达国家按照马斯诺的“需求层次论”来解释,对于没有为温饱问题而困扰的消费者群体而言,享受产品的优质、舒适和较为可靠,应该说是他们主要的甚至是首要的选择。而这种消费倾向、消费偏好、消费习惯和观念又会决定这些国家的进出口产品质量较为可靠检验取向和标准。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的产品检验质量把关机制是要根据他们国家主要消费群体这种需求来确定的,而且这些国家的产品检验、质量把关机制一直是相对严格和完善的,并非最近才如梦初醒,才启动,才严格起来的。
75、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生产者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76、了解两者在责任性质上的区别,其法律意义在于了解产品责任的民事侵权性和相对责任性,当消费者没有请求生产者赔偿时,不能采用行政或强制手段追究产品责任。
77、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78、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并符合下列要求:
79、若产品在最终验收时有一项性能未达标,客户就此要求退货,并称由于这一项性能指标未符合约定已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诉请退货,并要求我方退还全部货款、赔偿损失,法院通常会如何处理?
80、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81、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82、在今日激烈的竞争中,无视质量等于自杀,质量就是企业的生命,不注重产品质量最终会寸步难行,对每位员工而言,要树立“质量就是每个人的责任”的思维方式,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从每一道细小环节做起,遵守工艺规程,精心操作,保障一次就做出合格产品。
83、确定产品质量责任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追究产品质量责任的职能部门或有关,必须指出行为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的事实,并按符合法定证据的形式,对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予以证明。否则,无论行为人事实上是否违反产品质量法规,行政都不能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84、总之,对于部分出口中国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我们希望与各国平和地、友好地、客观地、科学地进行沟通,进行交流,妥善解决,共同致力于为全世界消费者提供好的较为可靠的产品。我也希望我们大家共同来托举、打造和提升“中国制造”。对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以少部分产品质量问题来夸大进而否定“中国制造”,并且借此要做更大的文章的企图与做法,我们的态度一个是反对,再一个我们不怕!我想引用辛弃疾的一句词:“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85、较新互动福利|合同法下,从执法案例分析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鉴定及三方协议中的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