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
1、一审判决认定光线传媒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并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认定其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2、关于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被告对华旗公司所提交的视频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不属于被告的官方宣传,不能证明华旗公司的主张。此外,被告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0年12月15日、16日《乌鲁木齐晚报》《新京报》等报刊的10份报道文章,内容主要为2010年12月15日,徐峥明确向媒体公开表示其退出《人在囧途》续集,不再以任何形式参与《人在囧途2》。被告还主张,电影行业中,媒体或公众因为电影主创相同或类型相同等因素而提及其他电影,并进行比较,是通用的报道方式。例如:新浪娱乐、网易娱乐等在报道《东成西就2011》时提及《东成西就》,并进行比较,《南方日报》《广州日报》《新京报》等在报道《疯狂的赛车》时提及《疯狂的石头》,并进行比较等。关于“续集”“升级”“系列”等并无统一的定义,因为主创相同、人物相同等被称为系列影片。例如新华网《宁浩疯狂升级〈疯狂的赛车〉》、网易娱乐《非常幸运》:升级版“小妞电影”、《风声》:一部升级版的无间道;警匪大片《窃听风云》成升级版《无间道》等。
3、被告在《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的宣传中暗示甚至明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贬损了华旗公司的商誉以及电影《人在囧途》的声誉,损害了华旗公司的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
4、喂,陈兄呀,野花多美艳呀,搞个波斯之夜。苏兄,你没见我老婆吗?
5、关于华旗公司主张”人在囧途”为有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事实
6、18)要宠我,不能骗我;有人欺负你,我会一时间出来帮你。《河东狮吼》
7、绵里藏针:既比喻外貌柔和,内心刻毒,也形容柔中有刚。
8、根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87号公证书记载,华旗公司职员王子萱曾于2010年9月4日给徐峥发送邮件,内容为《人在囧途2》大纲。(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
9、被告提交了两部电影的海报,主张《人再囧途之泰囧》宣传海报中关于电影名称部分,”泰囧”二字突出,”人再囧途”在”泰囧”上方,且字体较小,”再”字以印章的形式出现,与”人””囧途”相比更突出,此外,海报最上方显示”12徐峥12黄渤12王宝强”、电影名称旁显示”徐峥导演作品”,电影名称下方显示”光线影业”。《人在囧途》电影宣传海报中关于电影名称部分以大字体显示”人在囧途”,海报中央突出王宝强、徐峥的角色形象,并标明”徐峥””王宝强”,下方以较小字体显示电影的出品、发行单位。但是华旗公司对于前述《人再囧途之泰囧》宣传海报的性不予认可。
10、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11、《新京报》刊登的《泰囧引爆资本竞逐影市3600万投资撬动6亿票房》称,《泰囧》上映后,光线传媒股价持续攀升。自12月初开始,股价从28元一路上扬。截至电影上映半个月之后,股价一度超30元,涨幅逾50%,并远高于同期的大盘涨幅。
12、 草街子的街,在渠县人的发音中也别具一格,也就是说念成“草该子”。如怀中所说,这里是以前渠东方向进城的主要过点。其实,这里并不是城东乡的乡政府驻地,也就是从卷洞,双土,龙潭等渠东方向进城的幺店子,一条宽一米多的“街”也是石板铺就,路两边几乎都是茅草屋,墙也是泥土夯筑而成,檐低门矮,采光极差,沿“街”虽也有门面,但基本只卖农用物质和时令水果,物质不紧时也有糖果卖,但后来物质愦乏时也就没有了。
13、甲:晚上睡觉我手里攥着一把玉米,第二天一看,全成爆米花了!
14、一审判决认定影片《人在囧途》构成有名商品证据不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15、对五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华旗公司质证认为,一组证据不是新证据。第二组证据关于电影节及其奖项的统计并不能支持五上诉人的证明目的。第三组第四组证据均是一审时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和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五上诉人的主张。对性和合法性,华旗公司未提出意见。
16、 老巷子。其实,在渠城存在很多小巷子,无论那条街都有,就是在正街和南北门都一样有这样的小巷,就是说在正街,猛一看,都是中规中矩的铺面,但就在这些铺面旁一条不起眼的巷进去就可能别有一番洞天。那些街楼后有单家独院的小天地,也有数户合住的大杂院,有的小院栽花种树自成桃源,有的大院种菜栽瓜自足自立,树荫下对酒当歌,瓜棚下独看广寒,诚所谓各有千秋。而城厢内比较出名的倒还正是“蔡家巷”、“马家巷”,“纠正巷”。“蔡家巷”、“马家巷”因为离我们医院最近,所谓耳熟能详,而“纠正巷”因为一些传闻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的面纱让人莫明地产生些许好奇心。首先说的是“蔡家巷",早年,我们把“蔡家巷”称之为“罗家花园”,在我们医院门诊部到巷子还隔着十余米,靠我们门诊部这边有一姓李的居民住户,靠巷口处有一杨姓居民住户,两户间有一条宽不足五尺的街巷叫“王家街”,街名何来,恕我孤陋寡闻未能究里。这是一条盲端街巷,狹窄的巷面也仅容三几人并行,巷两边错落有别的一色小青瓦房,但矮的檐口不过丈许,而一些却又是明堂亮柱。街巷内住的基本是城市平民。街巷长不足两百米,居民住户也不足百户。在“王家街”和城关一小之间才是“蔡家巷子”。“王家街”在我们医院门诊部的扩建和城市街道的治理中轰然无存,被城市化的进程从城关镇的地图中彻底消失了,随之而来的是现在的“蔡家巷”街。那为什么又被称为“罗家花园”呢,如前所述,老渠城人把六门内的叫城里,出了六门叫城外,而“蔡家巷”内口在大井街,出口在南门和西门一线之外,所以就视为出城了;而此巷出口也就是一小后面有一罗姓大宅,院内遍植花木、假山鱼池,雕梁画栋,宛若花园,所以老百姓就称其为“罗家花园”。“蔡家巷就开口于左近。另外一个原因是因为从城南城西进城的乡人从这里不在少数,也就可以说是一条要道,所以就算一条大巷子了。而与此巷相背而行的就是大家熟悉不过的“马家巷”。两条巷子的宽窄都相差无几,也就最多容一辆板车独过,要是遇到行人的话,行人只好侧身让路。但不同的是“蔡家巷”是一条土路,一条直路通到外,其间除了相邻的“王家街”住户偶有开启的窗户外再无门脸了。可“马家巷”就不一样,整条巷道都有青石板铺就,和城区所有街道铺路如出一辙;同时“马家巷”呈z字形。从我们医院进巷一个转拐处旧时有一土地庙,儿时路过时可见庙外墙上粘有鸡毛和涂有鸡血,听故老言是老百姓为祈福消灾而向土地公公和土地婆婆的贡献。再向右的第二个转拐处有两处大宅子(已不记得是那家的别业),左边那左大院也是渠城一家托儿所的园趾,开建的初衷是政府面向全社会开放的,但由于经济等因素,老百姓的孩子入托的纯属凤毛麟角,所以,也就成了实际的县级托儿所。如果我没记错的话,该园的一任院长是丁华西的母亲。右边那座大宅后来就变成老红军的家属院。再往前行靠近巷口(现在的县政协所在地)就是渠城两座基督教的福音堂之这里也是一座荒弃的大院子,也不知道什么原因,解放后十余年都没有任何单位征用好像直到七十年代才被划给县川剧团。这两条巷子在以前可是非常令人恐怖的所在。每当夜幕降临,这两条巷子就成了无人区。巷深路黑,了无行人,别说女性,就是男人一般情况下没有人做伴也不愿轻易涉脚。无论是从北门下来或者是从后溪沟进城的都宁愿从正街和南门淵到医院和电影院。
17、徐峥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市场”竞争对手”的竞争关系,并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徐峥仅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影片的演员及导演等主创人员,其对影片进行的宣传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宣传义务或作为导演及主演接受媒体的采访的个人行为,徐峥并不是影片的投资方、出品方,与华旗公司不具有竞争关系,因此,徐峥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一审判决仅以徐峥实施了对影片的宣传行为即认定属于影片的经营者,缺乏法律依据。即使构成适格被告,在其行为已经被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不应当再判令承担侵权责任,更无证据证明其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一审判决也已确认宣传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且,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徐峥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基础上,仅因其属于本案适格被告,即认定徐峥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并判令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18、顾影自怜:既指孤独失意的样子,也指自我欣赏。
19、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20、你要在一时间出来帮我,我开心了,你就要陪着我开心,
21、被告的电影原名为《泰囧》,后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将”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进行比较,前者所包含的”人再囧途”,虽然使用的是”再”字,但在读音上与”人在囧途”相同,具有”再次走上囧途”之含义。因此二者构成使用在电影商品上的近似名称。被告以两部电影的海报为依据,主张两部电影在名称的使用上,主要部分、含义、整体效果上不相同,因此两部电影名称不构成近似。但是判断两部电影名称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构成作品名称的文字为主要依据进行判断,被告所称的实际使用情况并不能推翻前述认定结论。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22、《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有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项规定的“有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有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有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电影名称是否属于有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需要根据电影商品和市场交易环境及情况的具体情形予以认定。
23、月娥命中注定一世担惊受怕,为季常挡去所有的桃花劫。即使我挡到伤痕累累也绝不会后退。
24、《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有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25、心我也会哄着你开心,永远觉得你最漂亮,做梦都会梦见你,在我的心里只有你。就这样,老婆,对不起。不管你记不记得我,你永远都是我老婆。
26、再次,一审判决肯定了公众通过电影名称指向的影片提供者是作者,符合公众的主观认知和判断习惯并符合电影市场的客观现实。也正是因为此,行业内无论是相关行政法规还是行业实践,均不禁止影片名称相同或相近似的情况,只要影片内容不同即可,从行业实践看,影片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在电影行业内亦为非常普遍的现象,一审中五上诉人提交了近200余部相同或近似影片名称的证据材料,如《河东狮吼》《河东狮又吼》;《大内密探零零发》《大内密探零零狗》等其出品人并不相同。
27、第电影名称”人在囧途”本身也不具有对商品特有名称所要求的显著性、独创性。
28、《法制晚报》刊登的《泰囧下线收4亿投资方称将打造系列电影》一文中载明:《泰囧》的大获成功,让光线传媒壮了胆儿。王长田昨日拍板,囧途故事将被拍成系列电影,”很多人期待《人在囧途》第三部、第四部,我想肯定会做下去,这是正确的营销路线”。”我和他都很有信心。光线传媒和徐铮的合作将会延续,因为我们正在筹划新的电影,《人在囧途》这个系列不在今年出,也会在明年出。《人在囧途3》已指日可待。《人在囧途3》最晚于2014年与观众见面”。
29、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一组之3、第二组之5、第三组及第四组均在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交并经过质证,并不属于新的证据。其他三份证据中,一组证据1,并非一审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2虽然在一审之后公证取得,但相关内容在一审时已存在,也并非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亦并非新的证据,仅是对一审相关主张的进一步补充。第二组证据关于相同及相似影视作品名称及出品方情况表,本院将结合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判断。
30、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31、其次,根据本案相关事实,华旗公司《人在囧途》放映后,获得了良好的评价和商业声誉,已经着手筹拍《人在囧途2》,并获得拍摄许可。徐峥作为参加两部电影拍摄的主要演员,其在接受采访过程中表达参演不同电影的个人感受无可厚非,但作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影片的导演、出品人之一的真乐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其明知华旗公司《人在囧途2》的大纲和筹备事宜,且已公开宣布退出《人在囧途2》,其与《人在囧途》续集毫无关系的情况下,在单独拍摄《人再囧途之泰囧》先导预告片时,仍以”曾经狭路相逢,注定续写悲催,喜剧领军组合徐峥、王宝强,人在囧途、人再囧途、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宣传画面,刻意突出两个影片的联系点。”人再囧途之泰囧”原名称为”泰囧”,在《人再囧途之泰囧》制作、发行、宣传期间,电影的主创人员、发行方、出品人等多次提及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媒体的报道及网民的评论也已将《人再囧途之泰囧》认为是《人在囧途》的续集、第二部,升级版、系列片。一审证据也表明影院甚至在放映预告中将《人再囧途之泰囧》直接写为《人在囧途泰囧》《人在囧途之泰囧》,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此外,《法制晚报》刊登的《泰囧下线收4亿投资方称将打造系列电影》一文中王长田关于”光线传媒和徐峥的合作将会延续……《人在囧途》这个系列不在今年出,也会在明年出。《人在囧途3》已指日可待”的言论亦表明,即使在《人再囧途之泰囧》下线后,投资方仍将《人再囧途之泰囧》列入《人在囧途》系列,并表示继续投拍《人在囧途3》,利用了华旗公司《人在囧途》的在先商誉,损害了华旗公司的商业机会。综上,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相关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并无不当。
32、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如无特别针对的主体,简称五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
33、与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的保护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是以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为目的,维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是在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之外提供的有益补充。电影作品如成为文化市场上的商品,关于其名称是否构成有名商品特有名称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需要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较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34、10)对你讲的每一句话都是真话《河东狮吼》电影河东狮吼经典台词1)别人欺负我时,你要在一时间出来帮我;《河东狮吼》
35、华旗公司并非电影《人在囧途》的较好出品方,未经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无权单独提起诉讼。
36、关于光线传媒公司和徐峥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37、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一审法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共同负担);
38、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力源里北街2号院5号楼2层2
39、根据华旗公司提交的证据(见附件2),被告的电影上映后,很多观众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续集,或者认为二者属于”囧途”系列片,很多报刊文章对此也有相同的观点,甚至有媒体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别名为”泰囧”或”人在囧途2”,有的影院甚至在放映预告中将《人再囧途之泰囧》直接写为《人在囧途泰囧》《人在囧途之泰囧》,可见被告片名中含有”人再囧途”,已经使相关公众认为两部电影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不当利用了华旗公司电影《人在囧途》在先商誉,损害了华旗公司的竞争利益。
40、根据(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60号公证书记载,通过百度搜索”人在囧途vs泰囧哪一部更好”得到网友的相关评论。例如:小犹太嗯:”两部片子都有很强的调节气氛功能。个人喜欢一部,看了很多次。第二部场面大了些,感受故事性上有点快。希望把这个系列继续下去。”Likangkai:”都不错,不知道有没有第三部;精品气质男:一部真诚,第二部华丽。单论囧的话我认为一部更囧我笑的次数更多……话说一部票房不算很好但胜在口碑,一起期待第三部吧。”搜索”《人在囧途》和《泰囧》感觉差不多啊,为什么《泰囧》火成这样?”网友墙角的花:”因为在为《人在囧途》补票”。issac26:”很好理解,有1的底子,其实不如1;2有1的口碑,别人认可1所以去看”在”人在囧途和泰囧哪一部你认为最搞笑呢-娱乐八卦-天涯论坛”,网友悠然自得:”只拿出这两部单独比较的话我同意一部更贴近实际,更搞笑,更囧……但是你要和同期一起上映的电影一比较,泰囧无疑是2012最搞笑的,而囧一直是当年搞笑贺岁电影之一”。在百度贴吧”人再囧途之泰囧和人在囧途有关系吗(2012年12月15日)?”,网友liu871026zhao:”可以说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续集,都有徐峥、王宝强,都是黑马,评价都很好!”
41、(2015)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2967号《公证书》,拟证明国内有名电影节多达28个,2010年及2011年涉及奖项123个,涉及作品多达510部次,获奖作品128部次。一审判决以《人在囧途》在第十八届北京大学生电影节获“喜剧片创作奖”,在第十四届中国华表奖“出色故事片”提名为由认定《人在囧途》构成有名商品没有充分事实依据。
42、《人在囧途》放映期间全国部分报纸汇总。拟证明华旗公司提交的有名度的证据中涉及报道124篇,仅有1篇提及出品方华旗公司,不能证明《人在囧途》影片名称与华旗公司具有特定的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