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都说我像海,像法国的蔚蓝海岸。有深度,也有温度,拥有不一样的生命力、活力。特别懂你,呵护你,给你滋润,让你在最美丽的时候与我在一起。Hi,我可以做你的蓝朋友吗?”

为了呵护你的“蓝朋友”,给予他较好的护肤体验,陈学冬代言的玫琳凯不仅注重生产高品质化妆品,同时也高度重视企业品牌保护。这不玫琳凯近日就赢得了一起争议商标诉讼,成功阻止了“玫琳凯”商标被他人抢注。
这起争议商标纠纷案需从七年前提起,2010年6月,江苏省江阴市长泾云芳绒毛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沈某,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玫琳凯”,指定使用在纱、棉线、棉纱第35类商品上。
争议商标
获悉“玫琳凯”商标可能被让人抢注,玫琳凯公司毅然向商标局提起异议申请。玫琳凯公司提出:首先,玫琳凯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多枚注册商标“玫琳凯”,经过多年使用具有较高有名度,且已经被认定为,争议商标构成对该的恶意抄袭、翻译和模仿;其次,争议商标构成对玫琳凯公司创始人MARYKAYASH女士中文译名“玫琳凯”的恶意抄袭,侵犯了玫琳凯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最后,沈某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会损害玫琳凯公司利益,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众多公众利益。玫琳凯公司请求商评委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商评委经审查后作出裁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纱、线等商品与玫琳凯公司拥有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行业特征区分明显,不致误导相关公众,不会损害玫琳凯公司利益。因此商评委予以争议商标“玫琳凯”核准注册。
玫琳凯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继而向北京市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并得到了法院支持。然而商评委却不服从法院判决,并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指出:首先,“玫琳凯”经过玫凯琳公司广泛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有名度,视为;其次,“玫琳凯”属于臆造词,独创性和显著性较高,争议商标构成对玫琳凯公司的复制;最后,争议商标定使用的纱、线等商品与玫琳凯化妆品均为人日常消费品,两者在消费对象、消费渠道等多方面差异甚小,争议商标容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误以为争议商标标识商品和玫琳凯公司具有关联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争议商标“玫琳凯”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驳回商评委上诉申请,商评委需重新作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