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格尊严
1、 3 未经允许的录音录像,构成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2、孟子又有“忘势”之说,他说:“古之贤王好善而忘势。古之贤士何独不然?乐其道而忘人之势。故领军不致敬尽礼则不得亟见之;见且犹不得亟,而况得而臣之乎?”孟子虽然游说齐梁之君,但赞扬不见王侯的贤士。孟子的一系列言论比较充分地表达了中国古代关于人格尊严的思想。
3、在该案中,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一份代孕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代孕生子,被告向原告支付生活费等费用。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了相应款项。后原告产下一男婴,被被告抱走。原告因产后对儿子思念不已,便向法院起诉索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借腹生子”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当属无效。但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综合分析比较原、被告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被告明显优于原告,故判决孩子由被告携抚养至年满18周岁时止,之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4、人格尊严之所以优先于私法自治,主要是因为21世纪是走向权利的世纪,是弘扬人格尊严和价值的世纪。进入21世纪以来,人权运动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尊重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并成为当代法律关注的重点,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现代网络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高科技的迅猛发展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但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生产和生活的方式,增加了民事主体权利受侵害的风险。例如,许多高科技的发明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又如,生物技术的发展、试管婴儿的出现改变了传统上对生命的理解,人工器官制造技术、周围细胞研究、克隆技术和组织工程学的发展为人类最终解决器官来源问题铺平了道路,但与此同时,上述科学技术也对生命、身体、健康等人格权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我国,在人民群众的基本温饱问题解决之后,人们的人格尊严保护的要求也日益强烈。法律不仅要保障人民的生存权,还应当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不仅要保障人们吃饱穿暖、丰衣足食,还要活得有尊严。
5、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客体即一般人格利益的基础。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体系的核心,它决定了一般人格权所具有的三项基本功能。在法律适用中,应当依据人格尊严解释各项具体人格权,创造新的具体人格权,以及补充不被具体人格权所涵括的一般人格利益。例如在实务上和理论上所争论的侵害肖像权的营利目的是否为必要构成要件,只要弄清人格尊严是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基础,则必然得出营利目的不是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就不会舍本求末,硬去强调侵害肖像权的构成必须具备营利目的的要件,使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走上歧途。
6、 2、时间条件: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7、通过如此界说,第38条中的“人格尊严”之内容的范围大致已臻于清晰,惟其中所包含的“自由”则需略加说明。
8、由于受到实定宪法规范的约束,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前段的人格尊严所涵盖的范围,则未必可理解为与此完全均等,但由上可知,即使在解释学意义上的守备范围之内,现代宪法上的人格权之内容也已有了新的发展。对此,当代德国出名法学家阿列克西(RobertAlexy)的观点值得参考。他认为,按照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解释,亦可认为一般人格权不仅保护个人“做”(does)什么,而且保护其“事实上和法律上是”(factuallyandlegallyis)什么。
9、还有一名叫那瓦特列的法国商人,他把两个孩子送上了救生艇,孩子的妈妈没有在船上,他委托几名妇女代为照顾,自己却拒绝上船。他认为理所当然应该让妇女和孩子先走。他的两个孩子活了下来,却永远失去了父亲。
10、我们应该保持清醒。当前,谩骂攻讦、故意走光、自拍裸照等成为很多不良艺人吸引眼球、圈粉、出名的登龙进阶术。而一些互联网公司心照不宣,与不良艺人狼狈为奸,放弃企业良知,沦为经济利益的奴隶,成为肮脏恶行的避风港和庇护所。
11、 立足中国国情,与社会科技、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12、在我国,人格尊严是宪法规定的zz权利,同时也应作为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我国有关特别法也对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作出了规定。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也确认了“人格尊严权”的概念,这是其成为一般人格权内容的法律依据。人格尊严之所以应该成为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是因为:一方面,人格尊严体现了人格权保护的基本价值,表达了人格权保护的根本目的。换言之,法律之所以保障各种人格权,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另一方面,法律的目标是个人的幸福和福祉,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13、然而,究竟这种狭义的人格权所包括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基于前述第38条前后段之间的双重关系,这也相应需要从两方面加以把握。
14、人格尊严优先于意思自治几年前,广东省某法院曾对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作一审判决,判决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借腹生子协议”无效。
15、 人格权法为民法典相对独立的部分,为基本法,应规定基本人格权。基本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环境人格权、信息控制权、私事的自己决定权,法人名称权、荣誉权、信用权、人格商品化权。特别法主要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医事法律法规。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规定信息的使用原则与行政保护措施。医事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变性人性别、人工生殖隐私权保护、医事的自己决定权和知情权。作为基本法,不宜规定应由特别法规定的人格权内容。
16、(2)公民享有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17、并没有法律和规则约束他们,他们值守的是人类准则:保护弱者,保护女人和孩子,是男人的责任和担当,是人格和尊严,比生命重要。
18、 人人得到足够尊重的礼仪之邦需要所有人的努力,医生也好,患者也好,保安也好,警察也好,领导也好,都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都接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19、 名医孙思邈早就指出: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未经允许的录音录像,对习惯在镜头下的明星可能没有影响,但是对于不习惯被拍摄的医生必然造成干扰。医生不能安神定志、心无旁骛的治病救人,难以履行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不仅对医疗秩序构成了损害,更可能损害患者得到优质治疗的根本利益。
20、第许多国家法律禁止处分生命健康权,包括安乐死的问题。
21、(4)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
22、 把握了人格权法的关键,避免了制定相对独立人格权法与主体规定体系上的混乱,解决了对人格主体之外单独立法的技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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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案号:(2008)泗民一初字第2507号、(2009)宿中民一终字第1081号
25、 人格权,现在解释为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姓名、名誉、荣誉、名称、信用、营业、自由、肖像、信息控制权、隐私权、自我决定权、知情权等广泛的民事权益。但从历史分析,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早在罗马法是作为侵害人身权保护的,人身损害是古已有之的侵权责任类型,而其他权益是作为侵害人格尊严的类型在近现代社会逐渐形成的。我国立法是否应将侵害生命、健康、身体包含于人格权损害类型,不无疑问。
26、满心希望他人肯定你花了很大的心血做的那件自认为很不错的事情,偏偏得到的是全盘否定。这时的你肯定会受到强烈的刺激,但为了挽回面子,进行辩解、反驳,甚至是争吵,这就大错特错了。因为这样维护自尊、面子,只会使事情更糟,倒不如接受这个事实,效果可能更好一些。
27、案号:(2015)宿中民终字第01570号
28、在瑞士洛桑的幸存者聚会上,史密斯夫人深情怀念一名无名母亲:"当时我的两个孩子被抱上了救生艇,由于超载我坐不上去了,一位已经坐上救生艇的女士起身离座,把我一把推上了救生艇,对我喊了一声:上去吧,孩子不能没有母亲!这位伟大的女性没有留下名字,后人为她树立了一个无名母亲纪念碑。
29、 《执业医师法》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较为可靠不受侵犯;医生首先是人,享有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医生的执业活动关系到患者的较为可靠,在执业活动中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较为可靠更加不允侵犯。
30、 在社会矛盾激化的今天,不仅医生在忍辱负重的诊疗,警察也在忍辱负重的坚持工作。但任何一个人,都具有人格尊严,医生、警察也不例外。如果莘莘学子只要走上医学之路,就丧失人格尊严,只能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正当防卫都不行,只能任人打骂,任人拍摄,任人侮辱,请问未来谁还愿意做医生?
31、 医生的义务来自于患者的信任,患者对医生录音录像是如果出于留取证据的目的,那医患关系的基础——信任已经荡然无存,医生有权拒绝诊疗,患者还请另请高明。俗话说的好,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既然你都不信任我,为什么还来寻求并接受我的诊疗?
32、 以四中全会决定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的立法原则
33、本案要旨: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多次在公共场合公然辱骂他人,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构成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犯,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4、人格尊严不仅仅是人格权法的立法目的,也是一般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人在社会生活中生存,不仅仅是维持其生命,而是要享有有尊严的生活。因此,人格尊严是人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一项基本前提。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的最基本的尊重,是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和他人的人格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
35、摘要:“人格尊严”在现行《宪法》第38条中以合成词的形式出现,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作为拥有理性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具有不可替代的较高的、的价值性,此种价值性不容侵犯。以如此方式界定的“人格尊严”,确立了“人格”作为现行《宪法》规范体系之价值元点的地位,并与《宪法》第33条第3款共同证成了作为统合性的基础价值原理的人格尊严原理。此一地位的确立,将有助于宪法教义学的体系化作业,并极大地推动中国宪法学的成熟。
36、与此不同,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中的“人格尊严”,则似乎难以谓之为是一个体现了宪法的本质性价值或整个人权保障体系之价值基础的概念,甚至也未像德国的“人的尊严”那样,可被视为处于宪法价值秩序或人权保障的核心地位之上,相反,如果在严格的意义上而言,它容易被解释为一项个别性的权利,而与它最为近似的权利类型,就是宪法上的人格权。
37、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既然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中的“人格尊严”,在规范性表述的语句形式上可以容纳类似德国的“人的尊严”又或日本的“个人的尊重”之实质内涵的空间,那么,吾人是否应该在“人格尊严”的概念之中充填“人的尊严”这种概念之中的价值理念。对此,答案也应是肯定的。笔者就曾指出:前述德国的人格主义,其实最为适合于作为建构或诠释我国宪法权利规范的核心原理,甚至可借鉴以作为当代我国法秩序整体的哲学基础。这也是因为,如果考虑到“人格主义”这一思想的脉络,德国基本法上的“人的尊严”,在规范意义上其实恰好也可转换表述为我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而更值得重视的是,德国的这种人格主义,其实既不排斥我国正统的zz社会意识形态,也不完全排斥个人主义的精神,甚至还可容纳美国90年代之后沛然兴起的、以阿克曼(BruceAckerman)等人为代表的有关共和主义的宪政观。
38、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zz权利,如自由权、通讯秘密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制定人格权法的基本依据。中国共产d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多方位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四中全会提出“依宪执政”,为调整公权力行使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指明了方向。公权力的行使必须限定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无授权不可为。
39、孔子又说:“贤者辟世,其次辟地,其次辟色,其次辟言”。其所以辟世、辟地、辟色、辟言,即为了保持人格的尊严。孔子自己不赞同辟世,但实行“辟地、辟色、辟言”。孔子周游列国,就是为了辟地、辟色、辟言,努力保持人格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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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然而,从规范宪法学的角度出发,吾人可以发现,尽管西方各国有关“人的尊严”或“个人尊严”有着种种不同的表述,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的“人格尊严”这一用语,其实与其诸种近似的用语在语义结构上也存在着某种相通之处,尤其是与德国基本法中的那种以“人格主义”为基础的“人的尊严”这一概念之间,也存在着某种可互换的意义空间。
42、第该条后段“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同时又与上述的前段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的规范性语句,结合成为一项个别性权利的保障条款,而这项权利乃相当于宪法上的人格权,其所包涵的具体范围大抵可确定在国际学术界所厘定的人格权的狭广两义之间,而在有关语义的关联结构中,前段中的“人格尊严”也可理解为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
43、看病就医的过程,是把生命健康交付医生,请求医生维护的过程。医疗事关生命和健康,不容丝毫闪失。看上去“普通”的处置,背后是多年的医学积累和脑中反复搜索、几度否定-肯定之思考。
44、 立法和司法上并未有规定或解释,因为人格尊严本为抽象。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这几种认识基本一致认为人格尊严具有基本性和主客观价值复合性。因此,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仅考虑该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如果是,则其人格尊严遭受侵害。
45、全国人大新通过的《民法总则》,加强了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并附设了相关兜底条款。每个人的人格都是平等的,都有基于法律或基于公平正义的不可侵犯性,何况是“河南人”这样一个族群。
46、公捕公判、游街示众是赤裸裸的侮辱。而为了推进工作将“发廊女”或“小姐”乃至罪犯的形象公开化、半公开化,则涉嫌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隐私权,损害了她们的人格尊严。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最终的司法或行政认定出台之前,给相关从业者贴上带有定性意味和歧视色彩的标签,必然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而这种贬损行为,由于缺乏程序上的正当性和坚定的证据支持,毫无疑问,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
47、“人”在公法上的问题,应可理解为宪法学的一个重大原初问题。有鉴于此,近年来笔者较为集中地关注“公法上的人”之学理,并在此延长线之上,进而思考“人的尊严”这一主题。而在宪法之中,“人的尊严”本身就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乃被誉为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甚至被德国学界定位为是“最上位之宪法原则”(oberstesKonstitutionsprinzip)、“宪法之基本要求”(GrundforderungderVerassung)、“客观宪法之较高规范”(ObersteNormdesobjektivenVerfassungsrechts)或“实质基本规范”(materialeGrundnorm)等等, 可谓构成了宪法的基础性价值原理之一。
48、 100多年前,号称永不沉没的泰坦尼克号撞上冰山,沉入海底。但它却成为永不沉没的艺术主题。
49、 2 未经允许的录音录像,损害了医生在执业中的人格尊严
50、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推己及人,如果有人未经您许可对您随意拍摄,您觉得您受到尊重了吗?您是否也会产生人格尊严被侵犯的感觉?动物园的猴子可以随便拍,人毕竟不是猴子,不能想拍就拍。
51、 现代工业社会,公民年老时的生活保障主要不再是家庭和土地,而是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强调保障公民的生存权。生存权是现代社会公民对国家享有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等情况下,有享有国家保障其较低生活水平的权利。生存权是人格权,是人有尊严生存的权利。我国《宪法》同时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卫生事业,其目的就是不断提高公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生存权的本质是人格尊严,既是宪法上的zz权利,也是民法上的基本人格权。生存权涉及的救助,既是公法关系,也是私法关系,公民就享有社会较低生活标准而言,有向国家请求救助的权利,国家必须履行救助义务。国家违反此项义务造成公民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52、摘要:民法总则规定主体人格,人格权法作为民法典一编或章调整人格尊严关系。主体人格与人格尊严人格相区别是民法发展趋势。人格尊严具有民事权利属性,是产生其他人格权的本源性权利。隐私权、环境人格权、信息控制权、患者自己决定权和知情权、信用权等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构成人格权法独立的基础。人格两分是人格权立法的科学依据。制定人格权法,有利于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其立法应以d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立足中国国情,与社会科技、经济发展相一致;正确处理人格权法与其他民事基本法以及特别法的关系;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善良风俗和生命伦理。
53、关键词:人格尊严 人的尊严 个人尊严 宪法上的人格权 宪法的基础性价值
54、第基于第38条前后段之间的直接勾连关系,吾人可从后段的禁止性规定中去直接反向推演人格尊严的内容。但由于后段只是列举了有关特定的侵犯行为类型,即只是规定了“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为此,其所对应的应受保障之人格利益,也就主要只限定于名誉权与荣誉权,在宽泛的意义上至多可延至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如前所述,我国迄今的主流学说,除个别观点例外,基本上也只认同此种范围。但值得指出的是,这仅是“人格尊严”较低限度的内容。
55、 1.6 未经允许的录音录像,存在后续侵权可能
56、 一章(节)一般规定:人格权概念,人格尊严权及人格尊严不可侵犯原则,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善良风俗和医疗伦理原则。
57、孟子提出“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他说:“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生命是宝贵的,但是有比生命更宝贵的。死亡是可厌的,但是有比死亡更可厌的,这比生命更宝贵的即是人格的尊严;比死亡更可厌恶的即是人格的屈辱。孟子举例说:“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礼记·檀弓》所载饿者不食嗟来之食的故事即是孟子所说“乞人不屑”的例证。为了保持人格的尊严,宁死不屈。这是儒家所努力宣扬的。
58、其实,就用语而论,参酌各国宪法条文、宪法判例及宪法学说,与“人格尊严”相类似或相近似的用语(包括其外文中译用语),至少尚有其它六个,即“人的尊严”、“人性尊严”、“人类尊严”、“个人尊严”、“个人的尊重”以及“人格的尊重”。
59、然而,综观迄今为止有关“人的尊严”原理的研究,特别是联系到中国宪法上的自身状况,这一论题也面临着如下两点问题。
60、第该条前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一句,可理解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规范性语句,表达了类似于“人的尊严”这样的具有基础性价值的原理,作为我国宪法上基本权利体系的出发点,或基础性的宪法价值原理。
61、人格尊严既包括自我认识的主观因素,也包括社会和他人评价的客观评价和尊重,这两种因素结合在一起,才构成完整的人格尊严。
62、德国zz家沃尔夫冈说,“如果说我们的《基本法》中还有什么价值存在,那么这个价值就是指人类尊严。人类的尊严不容侵犯。
63、新婚燕尔的丽德帕丝,与丈夫去美国渡蜜月。在沉船的最后时刻,她死死抱住丈夫不愿独自逃生,丈夫在万般无奈中一拳将她打昏,丽德帕丝醒来时,发现他的丈夫不在身边,留在了泰坦尼克上,最终沉入海底。此后,她终生未再嫁,以此怀念亡夫。
64、出名的银行大亨古根海姆,他也是有机会得救的,但是他放弃了登上救生艇的权利。他给太太留下一张悲壮的遗书:这条船不会有任何一个女性因我抢占了救生艇的位置而剩在甲板上。我要死得体面,像一个绅士像一个真正的男子汉,不会死得像一个畜生。
65、 第四章(节)名誉权,荣誉权。
66、 人格权法与民法其他各编相协调原则
67、 医事法的发展与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
68、当时的世界一首富,亚斯特。在生死关头,他把怀着五个月身孕的妻子送上救生艇后,自己却没有上船。其实船上还有个位置,大副逼着他上船,不会有任何人指责他,但是他拒绝了,把位置让给了一个三等舱的爱尔兰妇女。他站在甲板上,带着他的狗,点燃一根雪茄烟,对远去的妻子呼喊:我爱你们!
69、死难者中还有亿万富翁阿斯德、专业报人斯特德、炮兵少校巴特、出名工程师罗布尔等。他们都把救生艇的位置让出来,给那些身无分文的农家妇女。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不能因为生存而丧失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宁可死也不能和妇女孩子争座位。
70、上海市某女士到浴池洗澡,进入浴室之后不久,见到一只半米长的京巴狗大摇大摆地走进浴室,女主人紧随其后,并带着为狗洗澡的浴盆。狗见到洗澡的客人汪汪大叫,十几位洗澡的女客人受惊尖叫起来,指责狗的主人和浴池老板,他们竟理直气壮地说,狗是买了票的,怎么不能洗澡?人狗同浴,也是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
71、法治的时代精神已经昭示我们:司法者在面对此类行为时不应当有任何迟疑和动摇,应当坚守法律底线,给侵权者以当头痛击!
72、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具有弥补具体人格权因具体列举而难以多方位保护人格利益的不足的功能,即人格尊严原则具有补充性。许多学者认为,对人格尊严权的保护就是对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其原因在于:一方面,人格尊严是具体人格权立法的基础。自然人的各项人格权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人格尊严的要求,表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事实上,许多侵害具体人格权的行为,如污辱和诽谤他人、宣扬他人隐私、毁损他人肖像、虐待他人等,均有损他人的人格尊严。另一方面,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可以弥补我国民法关于具体人格权规定的不足。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提出了人格尊严权的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格尊严就成为了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实际上,人格尊严应当属于一般人格权的内容,而不应当成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例如,《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该规定实际上就是将人格尊严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条款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对于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一般适用名誉权的规定,但对于侵害公民的名誉感的,虽不能适用名誉权的规定,但可以通过人格尊严加以保护。这就体现了人格尊严的补充适用性。当现行立法对具体人格权的规定不足或者存有漏洞的时候,可以依据人格尊严的规定进行弥补。
73、侵害人格尊严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因此,侵害自然人人格尊严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受害人因此遭受精神损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74、1999年8月1日中午,王某与妻子到宝鸡市向阳餐饮有限公司所属的向阳阁饭店就餐,正在用餐中,有两名妇女带着京巴狗,在桌上用餐厅买来的饭菜喂狗,用的是餐厅的公用餐具。王某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遂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起诉,请求餐厅赔偿5万元。法院认为,餐厅不具有故意,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这个案件是构成侵害人格尊严责任的,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75、摘要: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上虽然仅有“人格尊严”这一用语和条款,而缺落了可以与诸多立宪国家宪法上的“人的尊严”又或“个人尊严”相提并论的基础性价值原理,但彼此之间在语义脉络上也存在着某种相通之处,尤其是与德国基本法中的那种以“人格主义”为哲学基础的“人的尊严”这一概念之间就存在着某种可互换的意义空间。正因如此,同时也基于对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本身内部规范结构的规范分析,吾人也可以对这一人格尊严条款作出一种新的、更为合理的解释,此即本文所提出的“人格尊严条款双重规范意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