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格尔哲学的基本原理
1、精神哲学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精神”三个阶段。
2、黑格尔说:“知识是在精神形态中认识着它自己的精神,是精神对精神自身的概念式的知识。”他强调,知识是科学,不是宗教,只不过天启宗教通过上帝的形象把握精神,知识通过概念把握精神。
3、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黑格尔在《逻辑学》中说:“思辨的东西,在于这里所了解的辩证的东西”;又说:“精神是知性的理性或理性的知性,它比知性、理性两者都高。”(15)“比两者都高的思维”的思辨综合了知性的肯定性原则和理性的否定性原则。这种思辨辩证法是对康德批判哲学的改造。他说,康德正确地“把辩证法表述为理性的必然行动”,但只是从否定方面看待辩证法,因而得出“理性不能认识理性的东西”的奇怪结论。黑格尔要求“从它的肯定方面来把握”理性对象,即“从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或者说,在否定的东西中把握肯定的东西,这是最重要的方面,但对于尚未经训练的、不自由的思维能力来说,也是最困难的方面”
4、(1)黑格尔著,贺麟、王玖兴译:《精神现象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0页。
5、但自我意识的这种反身结构在踏入到与其他自我意识的社会关系的初期并未得到他人的承认,而只是主观内在的意识,因而时常遭到摧毁;它要能够真正建立起来必须在与其他自我意识(其他人)的“生死斗争”中获得某种确定的承认,这就是建立某种“主人和奴隶”的关系。在这种被承认的自我意识中,主人代表自我一方,奴隶代表对象一方;但自我是有对象的,只不过这对象外在地属于他;对象也是有自我的,只不过这自我寄于主人身上。所以主奴双方都不是真正完整的自我意识。但由于奴隶一方从事着与对象世界打交道的劳动活动,他支撑着主奴双方的生存,而主人只不过是寄生虫而已,所以建立完整自我意识并意识到自己的真正自由的希望倒是在奴隶一方。“奴隶据以陶冶事物的形式由于是客观地被建立起来的,因而对他并不是一个外在的东西,而即是他自身”奴隶通过劳动把自己的人格灌注在对象中,他才能够人性地对待他的对象(主人在享乐中则只是动物性地消费他的对象),也才能够意识到一切他人也是和自己一样的人,从中就萌生出一切人在人格上“平等”的观念,而这就是真正自由意识的觉醒。但黑格尔又认为,自由意识一旦建立,就陷入到自身之中。“斯多葛主义”通过把一切对象消解为自我而保持自我的独立性;“怀疑主义”则相反,通过把一切对象作为不的东西从自我中排除出去而保持自我的独立性。这两者的冲突就导致“苦恼意识”即灵与肉、彼岸与现实、精神生活与世俗生活的矛盾。这种矛盾只有上升到更高的精神层次即“理性”的层次才能解决,理性就是完成了的自由意识。而理性通过“理论精神”和“实践精神”的发展则为建立起“客观精神”提供了前提。客观精神就是自由意识的实现或“自由意识的定在”。
6、黑格尔之所以对现代理性法作了苦心孤诣的探讨,不是因为他为该主题添加了一些前人未曾考虑的重要命题,也不是因为他的论证比康德更加鞭辟入里。黑格尔的目标,与其说是把理性法演绎为一个规范性命题的体系并予以推行,不如说是表明这些权利的行使如何实现人的自由。一旦表明这一点,黑格尔就声称“证明”了理性法。
7、为了一个永久的目标,不得不赋予一个永恒的记忆。
8、黑格尔把精神看做世界的本原。精神并不是超越于世界之上的东西,自然、人类社会和人的精神现象都是它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表现形式。(黑格尔哲学的基本原理)。
9、概念是存在与本质的合题。概念是思辨着的存在,从一个概念到另一个概念是思辨的发展,不断地丰富和深化存在和本质。
10、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导言中说:“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黑格尔的体系分为逻辑学和应用逻辑学两部分,前者是关于精神的辩证法,后者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精神活动的辩证法。按这样三部分进行:
11、黑格尔没有得出其zz哲学进路中所隐含的那些结果。相反,由于他不是把主权当成社会民主制国家的问题,而是当成君主制统治者的问题,从而难以挽回地扰乱了自己的现代国家理论的结构。假如黑格尔没有背弃自己的原则,那么,他这部zz哲学力作本可以成为一种真正有前瞻性的政策的基础,但事实却是,这本书很快被视为“阿谀逢迎之作,任何热爱自由的人士都应当对其原则和教义避而远之”。
12、(29)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第13页。
13、 黑格尔哲学是人类形而上学的顶峰,他把人类的所知所觉所思所想都纳入他的“精神”这一主语中,并且以“对立统一性”原理加以演译诠释。这与华严宗的“性起论”和天台宗的“性具论”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是他没有参悟佛法的内在本质的所在,从历史的角度上讲,佛教在印度的产生就是针对婆罗门教的“神论”和顺世论的“物论”而发的,佛教超越了人类的形而上学,对“神论”与“物论”进行了彻底的批判。唯识学的“转识成智”与“破妄显真”就是具体地系统地并且有严格步骤地加以扬弃一切异执观念。在其基本问题上与基本方法上,唯识学都具有独特性。我认为学习佛法重要就在于认真去发现佛法与非佛法的区别所在,不要在形式上笼统地简单地将佛学问题等同于世间学术问题,特别是学习大乘佛教唯识学和中观学都要进行认真辨识,当然也要对伪佛法进行澄清工作,这是基本的态度与立场。
14、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之所以如此短的时间内被瓦解,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它在科学界名声扫地。后来很多科学家厌恶形而上学。但黑格尔的自然哲学毕竟是历史上对自然科学进行的一次最为系统的总结。这是一个关于自然的辩证法体系,是后世的自然辩证法的直接来源。
15、我们可以在《法哲学原理》结构中承上启下的决定性连接处看清楚这一点。该书中编第三章的开头即是例证。黑格尔在那里写道:
16、人的本质是什么呢?人的本质是如何成为自然的较高的本质的呢?人区别于自然物之处在于人有类意识。人不像动物那样以个体为对象,人的意识以他的类为对象。人同时既是“我”,又是“你”。他能够替别人设想,正是因为他不仅以他的个体为对象,而且以他的类、他的本质为对象。
17、同样道理,按照黑格尔的看法,不可能理性地将国家解释为自律的个人之间的契约。社会契约学说力图将国家视为一种联合,这种联合虽然出于人性状况之必然,但最终依赖于个人的任意决断。这种错误,与根据个人主义理性法对家庭作出的法学解释如出一辙。理性法的这些解释,全都使得国家成为某种“外在的、形式的普遍物”。国家被视为一种对公民共同利益作决定的领域,但唯有无偏私的旁观者才能辨认出共同利益。
18、黑格尔的整体观和伟大的历史感,均体现在这部意识发展史中。《精神现象学》作为人的意识发展诸阶段的缩影,深刻地揭示了人的个体发展及人类社会发展两个方面的历史辩证法。
19、要求得到普遍承认的欲望是不可能同时满足的,当欲望的冲突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就引起了生死的斗争。黑格尔分析说,主人是那些不顾自然的、现实的生命,为了精神的、理想的目的-被普遍承认的优越性,而冒险的人。主人的自我意识是靠奴隶而实现的。主人意识的实现要考奴隶,并且实现在奴隶意识(奴隶对主人的承认)之中,在此意义上,主人就是奴隶。
20、《精神现象学》成为黑格尔体系的起源和萌芽。他首先回答,我是如何认识到精神的存在的?关于精神的知识时如何发生的?只有从知识起源的角度来论证知识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精神才不至于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本。他的基本立场是:只是因为我在历史中创造了、改造了和理解了我所生活的世界,我才有可能认识,获得知识。他在这里已经突破了近代知识论只研究个人意识的局限性,把劳动、实践、历史、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意识形态等存在方式引入知识发生过程。
21、黑格尔说真理是全体的意思,真理是历史发展的全过程。这是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历史上后起的体系要比以前的体系更加高级,它克服了以前体系的缺点而保留其优点;当它被更新仅的哲学体系所推翻时,又以同样的方式保留了自身的优点,因我而成为真理的一个环节。
22、全部哲学史这样就成了一个战场,堆满着死人的骨骼。
23、总的来说,青年黑格尔派不是一个统一的学派,其内部充满激进派与保守派、革命派与自由派以及唯物论的矛盾。这个派别只流行了一二十年便分化瓦解了,其中的革命派转变为唯物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他们的代表者是费尔巴哈和马克思。
24、最后,陆师也对本次读书会做了宏阔而深切的总结:瑶师本期讲座以黑格尔主义和逻辑学体系的方式来导读《法哲学原理》,可谓是回到黑格尔本身的严谨的做法。当然我们也可以从黑格尔吸收的思想如亚里士多德、霍布斯、洛克、康德结合黑格尔本人不同时期的论述将黑格尔复杂的法权思想耙梳一番。如将之前的如文艺复兴时期的行会、霍洛卢三种社会契约论、自然法传统、康德开启的德国古典唯心论视域下的zz理念、亚里士多德之后的公私之分等历史哲学元素放进去比较。并且还可以谈到黑格尔对后世诸如马、二施、剑、自等派的深远而难以一言以蔽的影响。总之,黑格尔的“法权哲学原理”既是历史哲学和zz哲学的集大成者,又是黑格尔本人精神在尘世以世界精神身份行走的逻辑哲学显现。若是只以一种派别或学科分界去理解,难免会买椟还珠,导致过度简化地轻松了黑格尔的大全哲学。这种可惜至极的做法,不该在认真思考的读者身上再次坎陷。最后再度推荐霍尔盖特的《黑格尔导论》和科维纲的《现实与理性》。
25、约西亚.罗伊斯(JosiahRoyee,1855-1916)是美国的黑格尔主义的主要代表,“存在就是有效”。
26、黑格尔哲学的秘密,如马克思所说:“黑格尔哲学的真正秘密”不是别的,正是 “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
27、一个真正的艺术家不应当只是单一的画家,应是兴趣广泛的多面手。
28、黑格尔受斯宾诺萨哲学的影响,认为实体不是在人的意识之外,相反,人的意识在实体之中。他用唯心论改造了斯宾诺莎的实体观,得出了精神实体是惟一的实体的结论。黑格尔说:“理性是宇宙实体。”所谓的宇宙实体被称为精神或观念。实体的精神性或观念性使之成为主体,主体的客观性或存在性使之成为实体。黑格尔明确肯定实体是运动变化的主体。他从费希特关于自我的学说得到启发,认为实体不是现成的、被给予的存在,也不是永恒不变的本质。实体是辩证运动的主体,它的特征在于能动性;它自己设定自身,并在克服矛盾对立面的辩证发展过程中实现自身,完善自身。实体不是一蹶而就的,只有经历了辩证发展的全过程,把所有环节都包含于自身,它才是多方位的、的。
29、(11)黑格尔:《逻辑学》上卷,第61~64页。
30、黑格尔明确反对卢梭的激进主义国家观,因为卢梭把其民主国家里的一切社会zz关系全部交给了zz决断。确实,通过卢梭的社会契约“所创建的这个道德的共同体,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在黑格尔看来,“人们根据抽象思想,从头开始建立国家制度”,不仅意味着要改革作为社会制度和zz共同体发展源泉的历史条件(这是黑格尔所赞同的),而且意味着要在原则上废除这些历史条件。与其说这能够实现自由,不如说这是向“自由的主观性”低头,并以片面的方式来把握理性国家的理念。到目前为止,黑格尔对激进民主制的批判,与百年之后在全世界引发立宪民主制观念——它拥护历史连续性——的那些考虑区别不大。
31、“爱智慧”的希腊哲人一次达到了纯思维的自由,那是“翱翔于海阔天空是自由思想,在我们上面或在我们下面,都没有东西来束缚我们,我们孤寂地独立地在那里沉思默想”黑格尔鼓励青年人经过长期、艰苦的逻辑思维训练,能够达到这样的自由境界,同时希望“哲学能够卸下‘爱知识’这个名号,成为一种现实的知识”可以说,《精神现象学》是关于经验意识的现实知识,而《法哲学原理》是系统地论述自由意志的现实知识。
32、与认识论中流行的“符合论”相对立,黑格尔说:“把真理认作自身的符合,构成逻辑学的真正兴趣。”他欣赏斯宾诺莎所说“真理是它自身的标准,又是辨别错误的标准”但是,“自身的标准”不是固定的准则,也不是演绎的规则和证明,而是内容与形式的动态关系。对黑格尔而言,形式始终是思维及其概念,而被概念把握的内容则是表象、经验和理性对象。如前所述,在不同层次的精神运动中,普通概念(共相)经由普遍的经验概念上升为知性概念和理性概念。对这四种概念,黑格尔有两种组合:一是把经验概念和知性概念合称为思想,另一是把知性范畴和理性概念合称为纯概念。一种组合的意思是,思想改变了“感觉、直观、表象中的内容”,在意识中呈现出这些感性对象的真相(26);第二种组合一方面说“纯概念”不与表象和经验的内容相混杂,另一方面说“纯概念”从表象和经验中提炼出本质和一般规律,因此比经验的普遍概念更接近于真理。
33、哲学的真理是科学,哲学如果没有体系,就不能成为科学。黑格尔反对两种貌似对立的真理观:一种是独断论,认为自己已经发现了的真理;另一种是怀疑论和折中主义,认为哲学无真理,有的只是纷争的意见或意见的总和。这两种立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持守柏拉图关于真理与意见的区分,只是一个以真理的名义排斥意见,而另一个以意见的多样性为由否认真理。针对独断论的真理观,黑格尔利用哲学史上的事实说明,哲学理论就是“关于上帝、自然和精神的意见。”针对怀疑论的真理观,他又指出:“哲学不包含意见,所谓哲学的意见是没有的。”哲学理论既是意见,又是真理,这两种并不矛盾。因为每一个哲学体系都只是真理的一个环节,所有的哲学体系构成了真理全体。真理只有一个,但这一个真理是全体,而不是任何一个部分。
34、第四部分 客观精神中的主观性的诸形象:规范性与诸制度
35、康德曾把拉丁文的“表象”(repraesentatio)当作一般的认识论概念,包括知觉、感觉、认识、直观、知性概念(思想)和理性概念(理念)⑧。黑格尔则说:“我们所意识到的情绪、直观、欲望、意志等规定,一般被称为表象(vorstellung)。”⑨相比而言,黑格尔既把表象限定在感性认识范围之内,又把表象扩大到情绪和意欲范围,他的理由是:“没有人的欲望和意愿是没有表象的。”⑩
36、只有在一个卓越的共同体中,我们才能够谈论一个统一的社会或文化。
37、黑格尔关于伦理的学说就是他的法哲学,其中包括抽象法、道德、伦理3个部分,中心是揭示自由理念的辩证发展过程。从哲学上看,黑格尔伦理思想的形式是唯心的,其内容是现实的,方法是辩证的,它的成就对后世伦理思想包括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38、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下编的开头又回到这一观念:
39、黑格尔的君主制国家观,不可避免地破坏了“伦理体系”的内在融贯性。因为一旦将君主描述为“整体的顶峰和起点”, A黑格尔便不能再将国家描述为这样一种zz共同体组织:在其中公民考察并决定家庭以及(尤其是)市民社会的各种一般问题。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联系,中断了大约四十节文字。探讨完王权和行政权之后,黑格尔才试着在讨论立法权的语境里重建这种联系,但没有奏效。他最有价值的努力成果由此丧失。其市民社会理论的意义几乎归于沉寂。
40、(3)黑格尔著,杨一之译:《逻辑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70页。
41、理念首先是逻辑地演进,从纯粹的存在、按照否定的原则一直发展到理念,完成了理念的自我认识。
42、相应地,客观的法权制度越来越多方位、具体地保障人格的自由和尊严。伦理家庭的教育培养了“自由人格”,而市民社会的法权制度保障其成员的所有权和个人尊严,市民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私人,有能力拥有自己的自由财产和组成自己的家庭,具有平等权利和个人尊严。黑格尔说:“这里初次,并且也只有在这里是从这一涵义上来谈人(Mensch)。”(57)而现代国家实现了较高形态的自由,即具体的自由。关于具体自由的含义,黑格尔说:“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58)
43、能不能说黑格尔轻视道德,相信人性的根本恶,把自由归结为只有上帝才能实现的目标呢?我以为不能如此解释。黑格尔认为道德是人的内在主观性领域,“它主要以尊严的形式表现出来。尊严的基础就在于它涉及一个为我而在的不可触动的领域”黑格尔与康德的分歧在于,黑格尔更加关心自由的现实性和客观性。他说:“法的东西是自由意志的外部定在,意志在一个外在领域赋予其自身以实存。意志使自身成为客观的;人只是作为财产所有者才是自由的。”(53)
44、但与先贤们不同,黑格尔的失败不是因为他没有充分认识到任务的艰巨。他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后无来者。他之所以失败,是因为他拒不承认已成现实的理性事物与仍旧存续的非理性事物之间存在矛盾。
45、纯思想的论调:放弃用任何主张来支配思想的道路,仅只跟从思想的脚步。
46、理性是一切事物的目的;哲学的这种进步给了这个命题以解释。
47、即便康德和黑格尔对中国哲学和文化持严厉批评态度,中国文化虚怀若谷、海纳百川的胸怀仍足以包容他们的合理哲学。牟宗三曾说:“我以为真能懂中国儒学者还是康德。”(77)这是在康德“厌华”言论尚未被翻译成中文的情况下说的。我们现在知道康德对儒家的态度之后,也不应该为此而否定牟宗三在中国哲学中吸收康德哲学的工作。牟宗三说,康德的“现象与物自身之分别”是“他整个系统之基本重要概念”,“西方哲学与东方哲学之相会通,只有通过康德的这个间架才可能”在我看来,这一判断是对中西哲学本质的一个深刻洞察。
48、属于私有财产的各种规定有时不得不从属于法的高级领域,即共同体、国家。
49、思辨是以理性对象或纯粹思想为对象的思维活动。黑格尔说:“思辨的思维,亦即真正的哲学思维”,“思辨的逻辑,包含有以前的逻辑与形而上学,保存有同样的思想形式、规律和对象,但同时又用较深广的范畴去发挥和改造它们”“较深广的范畴”即《逻辑学》中的纯范畴。
50、“客观精神”体现在“法哲学”中。所谓“法”(Recht)又译作“权利”,这个词的意思就是自由的外部规定,即我能够自由地做什么的规定。这些规定分为三个层次:“抽象法(权利)”、“道德”和“伦理”。首先,抽象权利就是私有制所确定的权利,包括个人对物(财产)的直接占有的权利(所有权)、个人通过契约转让自己所有权的权利,以及反对侵权(Unrecht又译作“非法”)的权利。其次,“道德”建立在对这些外在权利的内心意识上,是对自己的客观行为的主观评价,而不是像康德所说的完全与外部行为无关的抽象意志的“自律”。在黑格尔看来,自由意志就是对客观后果的意志,必然包含对“福利”的考虑:善就是自由意志在客观世界中的实现,“良心”和“义务”必须包含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实践关系的知识。道德就是对自己个人的自由意志如何通过理性原则而与普遍的自由意志相符合的认识,这种认识构成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的客观依据。这就从道德(Moralität)过渡到了“伦理”(Sittlichkeit)。